关于印发《新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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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DR-2017-01022

新政办发〔2017〕50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确保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和效果,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公益公共公用性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含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国土、交通、城乡市政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城乡整洁、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民政服务、公交站点等公共服务项目;人防工程、监控设施等公共安全项目;行政政法设施项目;供水、供气公用事业项目等。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财政全口径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及评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施工图预算;其中设备和特殊材料由建设单位商监察和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共同询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应按照有关计价办法、消耗量标准和行业规程进行编制,不上浮或下调。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投资5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按规定出具预算评审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明确不评审的,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照有关计价办法、消耗量标准、行业规程、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评审,不得上浮或下调。

预算评审工作限时办结。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需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完备的资料后,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3000万元的,须在15个工作日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须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县长或授权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报告自行或委托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以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报告为依据,根据项目特点、施工条件、难易程度、管理目标等因素,合理下调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和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工程拨款”的工作流程。

第三章 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签订,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如以前期准备不足、时间迫近、工期倒逼等)规避招标,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办法、标准化合同文本)由建设单位(不能由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发改(招标办)、财政、政府法制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过期视为无异议。所有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采纳。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办法、标准化合同文本),经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分管项目的副县长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办法、标准化合同文本),经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批准。经批准后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办法、标准化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的招标文件做为合同备案审查的依据。

第十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标代理费和交易服务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必须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作为财政结算评审和审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标准合同文本及有关规定,起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草案),将合同(草案)电子文档、招标文件电子文档、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电子照片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过期视同无异议。所有的合理化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采纳并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按上述方式发送并报审计机关备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作为县人民政府管理项目的受托单位,除在受托责任范围内(项目的预算、项目资金计划或额度)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外,还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

(二)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另定付款方式的政府回购项目、PPP项目)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80%,财政结算评审后,付至财政评审价90%,剩余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则需待结算审计后按规定支付;

(三)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比例在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并交付时不得高于60%。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做好项目前期的勘察和设计工作,实施过程中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和新增,应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评审金额之内。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才可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原始地貌复测、暂估及暂定项目的确定(包括土石方比例及类别的划分、无相关发布价格的材料询价等)、隐蔽工程、变更项目及新增工程,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存档后,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财政发送相关资料和照片,财政部门根据资料和照片,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见证。如不见证,也不能影响建设单位的正常工作。

建设单位对以上过程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电子邮件等)备审。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提出,由纪检监察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报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评审,一般由建设单位报送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完成后,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将结算资料、现场勘察记录、评审有关计算书及计价表、有关评审会议纪录、评审报告和有关电子文档,移交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实行审计监督。 结算评审,依工程量大小按预算评审对应时限标准加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先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在财政结算评审对应的时限减半完成。

第二十条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项目,且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由建设单位明确送审金额后直接报送审计机关结算审计。

上级财政部门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评审,且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由建设单位明确送审金额后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高估冒算等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督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将不合条件建设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的;

(二)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和财政预算评审,直接进行采购和建设的;

(三)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报备招标文件、合同和现场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电子文档的;

(四)建设单位不采纳合理化建议造成政府损失的;

(五)建设单位不按要求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或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造成政府损失的;

(六)建设单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减少工程规模和内容而变更签证的;

(七)建设单位超过项目预算评审金额之外的变更和新增工程,没有报批手续的;

(八)因财政审计原因,导致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

(九)财政投资评审把关不科学,评审严重失真或造成政府投资损失的;

(十)违反审计纪律,审计把关不严,造成政府投资损失浪费的;

(十一)工作人员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结算审计金额超过项目预算评审金额较大的、或审减率超15%或疑点较多的项目,审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11号)同时予以废止,我县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