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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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函〔2016〕3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税收环境,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娄政发﹝2011﹞1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意见》(娄政发﹝2014﹞4号)、《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综合治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相关地方税费并取得《新化县建筑业已缴纳地方税费证明单》;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社会团体等付款单位除了凭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外,还必须凭《新化县建筑业已缴纳地方税费证明单》,县财政和单位财务部门才能支付建筑业工程款项。

二、纳税人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在国、地税综合窗口办理,同时缴纳国、地税规定的税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新化县建筑业已缴纳地方税费证明单》;纳税人在国、地税综合窗口以外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须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关地方税费,并开具《新化县建筑业已缴纳地方税费证明单》。

三、国土、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变更、出让、转让及采矿许可等手续时,应先查验行政相对人提供由税务机关开具的《新化县国家税务局新化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产权登记税收证明单》或完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应要求其到税务机关补办相关涉税事项,取得相关证明;对拒不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做好国地税相互委托代征工作。国税部门要根据《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娄府阅﹝2015﹞53号)等文件精神,在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的要求,做好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每年由县政府办牵头,对协税护税单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对由财政部门实行全额、差额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因未执行相关协税护税和综合治税管理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责任单位追缴流失的地方税费,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造成税款无法追回的,由地税部门提供依据,财政部门从其财政拨款中扣减相应的金额作为税款入库。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