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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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2〕26号)精神,现就充分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促进生产投资平稳较快增长

  1、进一步落实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收费优惠政策。除免征国家文件规定的十三项(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3、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7、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1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12、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1]104号)登记类、证明类有关收费外,结合我省实际,免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铁路货物运输治安管理费、烟花爆竹安全合格证工本费、车辆档案查询费、人防工程维护费、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和标准化收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渔港管理费、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费等十项收费。

  2、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和再就业的收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就业农民及残疾人自主创业,凭相关证明材料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与就业者相关的服务价格,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各级价格部门要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职责范围内涉及再就业价费优惠政策,对拒不落实的,依法以乱收费进行查处。

  3、积极出台电价支持政策。合理核定输配电价,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发电企业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对列入“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期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适当减免电力高可靠费用,对分期投产项目中基本电费负担较重的,根据实际用电情况合理核定其基本电费。继续对新能源发电建设项目给予上网电价补贴;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试点项目和装机容量2万千瓦以上尚未开发水电项目给予价格承诺,加快推进项目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积极争取出台脱硝电价,加速推进我省电力脱硝设施建设和改造,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研究非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争取尽快试点。对部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前困难突出的工业企业临时给予适当电价支持。

  4、推行阶梯式气价、水价政策。为合理调控居民用户对天然气的需求,在长株潭地区实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式价格试点,推动节约用气。加快阶梯式水价试点步伐,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5、针对重点开发区域,研究出台支持性价格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环长株潭城市群、湘南地区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大湘西武陵山扶贫协作区区域发展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全面推行园区收费公示制。

  6、积极扶持民办医疗、教育等产业发展。各级物价部门可通过适当合理优惠的价费政策,保障投资企业和个人的合理回报率,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参与医疗、教育等产业发展,保障民办医疗、教育产业生存发展空间。

二、着力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7、加强房地产价格行为监管。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及明码标价制度。做好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保障房销售价格和廉租房租金核定工作,促进保障房可持续运转及保障对象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有关收费和房地产销售环节中的按揭、产权转移等收费,切实降低房屋建设和交易成本。

  8、积极促进旅游消费。在国家现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拉大特殊旅游产品与一般旅游产品的差价,根据成本变化适当调价,规范旅游价费行为,推进旅游消费。

  9、规范流通领域收费。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政府投资或以土地参股,以及过去由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建设的农产品市场、具有地域垄断性的大型超市和农产品市场、农贸市场的进场费、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州)、县(市、区)价格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对未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研究建立收费登记备案和动态监管机制。

  10、规范餐饮、住宿、零售价格行为。进一步落实餐饮、住宿业明码标价制度,坚决打击两套菜谱、欺骗宰客行为;对住宿业严格执行明码折扣制度,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研究制定零售商场向供应商收费行为规则,降低商品流通成本。通过规范餐饮、住宿、零售行业价格行为,增强消费者信心。

  三、着力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价费环境

  11、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完善保供稳价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健全保供稳价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保供稳价工作落实情况加强考核,切实保障各项保供稳价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快全省价格监测平台建设,2012年建成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价格监测,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做好成本、价格指数平台建设和发布工作,按时发布稻谷成本、价格指数,同时,启动编制生猪价格指数,打造“湖南价格”话语权。在做好指数发布的基础上,对相关领域价格进行科学预测,合理引导生产、消费。选择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热点商品,如粮、油、肉、商品房、药品等品种,测算生产、经营成本,有重点、有步骤地实现公开。通过公开成本信息,保障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引导合理消费。认真落实国家提高主要农产品价格政策,根据国家的部署安排,逐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烤烟收购价,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继续抓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价格补贴发放情况。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地区实施联动机制给予适当补助。

  12、进一步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在涉农涉企价费公示和价格公共服务“八进”的基础上,建立涉农涉企收费发布平台,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用途以及价费优惠措施等进行公布,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认真落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的价费优惠政策。建立完善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加强价费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及时处理解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价费热点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13、加强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收费监管。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咨询顾问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规范银行担保收费行为,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各商业银行网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行业优势地位指定中介机构服务并收费,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4、大力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继续开展争创“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等活动,引导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企业价格诚信档案库建设,与工商、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网记录企业诚信情况,对不良记录者予以公开曝光。

  15、强化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操纵价格、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行业协会及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规范垄断企业延伸服务收费,加强供电、供水等行业工程安装维修价格监管。组织涉企收费专项检查。

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系统上下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不断完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