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6日

来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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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商贸〔2023〕6号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3〕4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助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8﹞9号)前期实施情况,我们按照“优服务、降门槛、扩规模、控风险”的原则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面向有出口订单融资需求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制定了《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担保出口订单融资办法》(附件1)、面向有意开展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制定了《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办法》(附件2),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设立风险补偿金,按规定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业务而承担的风险损失。风险补偿金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根据业务扩展、风险补偿等实际需要予以增补。

二、申请加入《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担保出口订单融资办法》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逐步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其中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三、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服务企业,做好项目跟进,务实推进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工作。

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台账,线上线下结合做好流程管理和实时业务统计工作,按季度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附件:1. 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担保出口订单融资办法

2. 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办法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6日


附件1

 

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担保出口订单融资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担保出口订单融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和银行根据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订单需求,为其提供无资产抵押增信担保及融资的行为或业务。

第二条 融资贷款对象和范围

(一)贷款对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上一年度出口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或在本年度首次实现出口(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法人。

对出口额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省商务厅按季度发布白名单,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可在湖南省商务厅官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二)企业在当期有实际出口业务,须在合作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监管。企业在外销合同上注明回款账户,原则上要求企业发生实际出口时通过合作银行进行寄单,保证出口收汇账户锁定在合作银行,不得改变回款路线,将货款转移到其他银行。

(三)符合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所设定的出口融资担保、贷款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相关机构自行公布。

第三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资质要求及参与方式

(一)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网点或业务覆盖较广,能够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及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有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担保出口订单融资需求的信贷、担保产品;有完备的信贷、担保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信贷、担保审批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和担保公司,需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出具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方案、优惠便利措施等),承诺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同意后参与政策实施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金融机构之间自行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对于自2018年起已获批加入合作的银行、担保公司,原则上继续参与合作,如无继续合作意向,可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正式退出合作申请。

第四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该融资模式下,单个企业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出口业务合同金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高利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合作银行对贷款实行“单对单、笔对笔”管理,即单笔贷款对应单笔订单。

第五条 融资成本

(一)企业融资成本由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和担保费两部分组成。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最高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担保费率以担保公司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遵守我省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规定和发展目标,其中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鼓励加入合作的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本办法项下,银行和担保公司不得设置保证金、存款余额、资产抵押等其他放贷和担保条件,不得收取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和担保费以外的评审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企业如能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质押等其他还款保证,银行和担保公司可将其作为增信依据,并在信贷额度、利率费率上给予优惠,但不能作为授信或放款的硬性条件。

第六条 无抵押担保出口订单融资基本业务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湖南外贸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ntrade.com.cn/)发起线上申请流程,分别向银行、担保公司提出融资和担保申请,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对企业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银行和担保公司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年度授信(担保)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担保公司不同意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同意担保的,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三)银行收到担保公司《担保意向书》后,进行授信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收到担保公司《担保意向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四)银行和担保公司完成企业年度授信(担保)审批后,针对企业具体借款(担保)需求,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

(五)银行同意放款的,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落实放款条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单笔贷款发放到位,并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担保公司。银行不同意放款的,银行应在收到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和担保公司。

(六)企业在银行开设出口业务收款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

(七)各银行、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满足各机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流程,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指导企业做好线上申请工作并及时处理本环节线上申请、审批流程,加强痕迹化管理。银行与企业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应能够体现出该笔业务为针对企业出口订单的融资。

第七条 风险管理

(一)银行和担保公司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的资信调查。银行在企业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等方面履行责任。银担双方在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环节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开展联合风险管控。

(二)未如期足额收到货款时,企业应以自有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45个自然日的,标志着融资项目出现风险。银行启动代偿程序后,担保公司须在15个自然日内代偿完毕。担保公司与银行按照逾期贷款余额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

(一)湖南省财政厅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对担保公司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无资产抵押出口订单融资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二)发生融资贷款风险时(认定条件见第七条第(二)项), 银行可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公司按规定进行代偿, 并按年度将发生融资贷款风险及赔付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三)启动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不设置启动门槛,但在年度内对于单个担保公司设置赔付上限。本办法项下单笔业务出现风险(下述分担比例均针对单笔业务总金额):由担保公司、银行分别按照80%、20%进行风险分担,其中: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的业务,风险补偿金按20%对担保公司给予代偿补偿;对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但纳入省再担保公司备案的业务,风险补偿金按40%对担保公司给予代偿补偿;对既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也未纳入省再担保公司备案的业务,风险补偿金按60%对担保公司给予代偿补偿,确保担保公司风险承担比例一致。年度内风险补偿上限为单个担保公司上年承保本办法项下业务累计总担保额的3%。对于新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新开展业务当年的风险补偿上限为单个担保公司当年承保本办法项下业务累计总担保额的3%。

(四)申请风险补偿。由担保公司持相关证明材料按年度向省商务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偿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核拨风险补偿资金。

(五)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的逾期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措施,继续进行追偿。市县商务、财政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协助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收企业的逾期融资。追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先行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20%:80%),对银行、担保公司进行分配。对于担保公司获得的部分,根据第八条第(三)项相关情形按照相应的补偿比例对担保公司、本办法风险补偿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进行分配。其中,涉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分担的部分,从其规定,如无相应的退回机制,则优先补充入本办法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实施1年后须开展评估,可依据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依法修订。


附件2

 

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是指银行在以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保单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的前提下,无需再提供其他资产抵押担保,由银行向企业提供的条件优惠、手续简便的短期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条 融资贷款对象和范围

(一)贷款对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上一年度出口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或在本年度首次实现出口(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法人。本办法印发前已获得任意银行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但《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湘财外〔2018〕9号)印发实施至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获得其中《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办法》支持的企业继续纳入支持范围。

对出口额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省商务厅按季度发布白名单,银行、信保公司、企业可在湖南省商务厅官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二)企业在当期有实际出口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须在合作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监管;企业在外销合同上注明回款账户,原则上要求企业发生实际出口时通过合作银行进行寄单,保证出口收汇账户锁定在合作银行,不得改变回款路线,将货款转移到其他银行。

(三)企业符合出口信保公司和银行所设定的投保、贷款基本条件,具体条款由合作各方公布。

第三条 合作出口信保公司和银行资质要求及参与方式

(一)合作出口信保公司和银行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网点或业务覆盖较广,能够为全省外贸企业及时提供出口信保融资服务;具备丰富信用保险和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经验,有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需求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信贷产品;有完备的承保、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承保、信贷审批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

(二)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和出口信保公司,需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出具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方案、优惠便利措施等),承诺履行本办法规定及承担相应的义务。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同意后参与政策实施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金融机构之间自行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对于自2018年起已获批加入合作的银行、信保公司,原则上继续参与合作,如无继续合作意向,可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正式退出合作申请。

第四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该融资模式下,单个企业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出口信保保单承保金额。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主营业务发展,不得用于房地产、高利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合作银行对贷款实行“单对单、笔对笔”管理,即单笔贷款对应单笔订单。

第五条 融资成本

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最高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在该优惠融资办法项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产抵押,不得设置保证金、存款余额等条件,不得收取银行融资综合成本以外的评审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条 无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基本业务流程

(一)企业向出口信保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由出口信保公司进行独立资信调查并审核决定是否承保。出口信保公司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单审批,并将相关情况(结果)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湖南外贸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ntrade.com.cn/)发起线上申请流程,向银行提出专项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申请。由银行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银行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年度授信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上述业务环节的先后顺序不同银行存在差异,请以具体合作银行要求为准。

(三)企业在银行的专项出口信保融资额度审批通过后,企业、银行、出口信保公司签署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对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和索赔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四)企业执行具体出口订单并向出口信保公司申报该笔出口业务,明确该笔出口业务是否有意进行出口信保融资。对于企业申报有意进行出口信保融资的出口业务,出口信保公司应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承保情况通知书。

(五)企业向银行申请出口信保融资用款并提供相关资料,银行审核后按流程为企业发放贷款。银行应在企业提出融资使用申请并达到放款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企业。

(六)企业在银行开设出口业务收款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

(七)各银行和出口信保公司应积极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满足各机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流程,并有义务指导企业做好线上申请工作并及时处理本环节线上申请、审批流程,加强痕迹化管理。各银行与企业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应能够体现出该笔业务为针对企业出口信保保单的融资。

第七条 风险管理

(一)出口信保公司和银行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同步实行独立的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企业申请受理、贷(保)前调查、分析决策、贷(保)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行联合风险管控。

(二)未如期足额收到货款时,企业应以自有资金应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45个自然日的,标志着融资项目出现风险。银行在向企业进行追偿的同时,可督促企业或按照约定直接向出口信保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出口信保公司按照保单条款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损核赔。对不属于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银行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照逾期贷款余额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

(一)省财政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对银行为外贸企业提供无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融资出现逾期且超出出口信保公司赔偿范围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二)发生贷款风险(认定条件见第七条第(二)项)且不属于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银行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含信保暂不定损核赔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商务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偿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核拨风险补偿资金。

(三)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的逾期贷款,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措施,继续进行追偿。市县商务、财政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协助银行共同追收企业的逾期融资。追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先行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20%:80%),对银行、风险补偿金进行分配。

(四)在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如出现最终确定为出口信保公司赔偿责任可以按保单条款进行赔付的情况,出口信保公司应及时通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在出口信保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将赔款支付给银行之后,银行应按与风险补偿金的风险承担比例将相应赔款退回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实施1年后须开展评估,可依据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依法修订。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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