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化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来源:新化县政府网网      阅读:1193次

新政办发〔2015〕20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新化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狠抓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情况的资料报送。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新化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促使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湖南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安〔2015〕14号)、《娄底市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娄政发〔2015〕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发〔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全县范围内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在安全生产领域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分工

(一)工作目标。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工贸行业(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商贸等行业)和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为重点,在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全县所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1.2015年底前,全县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2.2016年底前,基本建立全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省、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化平台、省市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省市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与省、市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信息化平台。

3.2017年底前,全县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4.2020年底前,全县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二)工作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由县、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县、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县直有关部门要分别负责建立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其中,重点行业具体分工如下:

县经信局负责建立民爆生产、通讯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公安局负责建立民爆销售企业和民爆服务、保安服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安监局负责建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煤炭局负责建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建筑施工和自来水、燃气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城市公交、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食品药品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质监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教育局负责建立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参照本方案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

县水利局负责建立水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消防大队负责建立人员劳动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诚信体系。

县交警大队负责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诚信体系。

县文广新局负责建立文化、广播、电视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县旅游局负责建立旅游企业(含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对以上部门职能发生调整的,由职能承接部门负责;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是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在本单位网站或适当场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生产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意见,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限期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有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九是不按要求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委会部署安排的工作的;十是不按要求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安委会组织的会议,或不及时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资料的。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县级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实施方案的标准要求。

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是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三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四是因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年度内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五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六是漠视企业员工生命安全,拒不落实相关行业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规定或在职业卫生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七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八是参加工伤保险500人以下的单位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般工伤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职业病人数5人以上的,500人以上的单位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般工伤20人(含20人)以上或者职业病人数8人以上的;九是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险情或事故,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一年内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省、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县级管理,依次类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和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实施方案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二年、三年。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并有较大改进的,可申请解除“黑名单”管理,但管理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其他问题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规定的,其管理期限延长一年,未到期不得申请解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条件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收集信息并报县安委办。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委办。

(3)讨论审定。县安委办接到报送的有关信息采集情况后,提请县安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讨论审议。

(4)信息公布。经审议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公示,并向发改、财政、经信、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社保、保险等部门和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5)解除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解除管理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对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企业,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还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1)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并于企业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牌匾。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书面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书面向县安委办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3)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各类评先评优和向上级申报各类资质的资格。

(4)金融机构从严审核、从紧控制发放贷款;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备案);人社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对其下年度保险费率上浮一个档次。属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参加本县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是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在管理期限内禁止在本县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相结合,把企业达标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按等级直接确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分别相应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价。按照职责分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即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的具体情况,对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5.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倒扣分管理制度

对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以下情形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生产倒扣分管理制度,每个年度满分为12分。

扣分标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确定,具体如下:

(1)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死亡的一般事故,每起扣2分;有死亡的一般事故,交通事故,每死亡1人扣3分;较大事故,每起扣12分;重大以上事故(含)直按纳入国家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符合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中直接列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的,每次扣6分以上(含)。

(3)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每次扣6分;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险险情等,每次扣6分;漠视企业员工生命安全,拒不落实相关行业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规定或在职业卫生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扣4-6分;无证、证照不全的,每次扣4-6分;超层越界开采的,每次扣4-6分;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每次扣3-6分;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标准化要求的,每次扣3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每次扣3分;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每次扣3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每次扣3分;有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每次扣2-3分;对不服从各地方党委、政府指令的,每次扣2分;对各级党委、政府、安委会部署安排的工作不落实的,每项扣2分;对不按要求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安委会组织的会议的,或未及时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资料的,每次酌情扣0.5-1分。

(4)受到安全生产事前责任追究的,每次扣6分。

当年度累计扣分6分以上(含)的,纳入市级“黑名单”;当年度累计扣分12分以上(含)的,纳入省级以上“黑名单”。

(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1.推进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2.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按照湖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息平台及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县级每年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中评选一批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县政府将对三级诚信企业给予奖励,市政府将对二级以上诚信企业给予奖励。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按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服务企业、客货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安装单位、维修维护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等)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普通从业人员等)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内容包括:

(1)守法生产经营、守法从业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记录;

(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受到县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通报批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记录;

(4)其他守法、诚信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将作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建设主体、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安全条件审查、招投标准入、评优评奖、从业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县、乡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县、乡两级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的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计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档案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应重点复查其安全生产条件,限制、禁止参加评优、评奖,及时进行约谈,取消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等。

全县所有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行为,将统一通过新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进行信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信用主体单位名称,责任人员名称,诚信、失信具体行为,法律依据,表彰、奖励、批评、处罚结果等。公示时间不少于90天。

3.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要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的联动管制措施,在处理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把关。在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公开竞争中,失信企业要依法限制或禁止。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4.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